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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22年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1226日在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全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及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县委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最高检“质量建设年”工作部署和省委“一改两为”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省院陈武检察长调研市院及我院讲话精神,以市院“1145”工作思路为指引,以“府检联动”为契机,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分别荣获2022年度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202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精品网课、滁州市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提名奖、滁州市检察机关“十佳优秀公诉人”、滁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侦查典型案例。

一、坚定不移“保安护稳”,以更高站位护航高质量发展

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

(一)持续推进平安建设。以护航党的二十大为主线,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181人,批准逮捕95人;受理审查起诉608人,起诉361人。努力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依法起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18人,盗窃、电信网络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76人,惩治非法经营、持有、使用假币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0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犯罪嫌疑人钟某等4人改变原涉恶定性,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共适用认罪认罚440人,量刑建议采纳率93.7%

(二)积极推进“府检联动”。深化“依法行政+检察监督”社会治理新模式,与县政府召开了第一次“府检”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和《2022年度“府检联动”工作要点》。牵头建立了行政执法机关涉案刑事线索移送机制,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632人,公安机关已立案1717人。会同县妇联印发《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实施方案》,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经初步评估,拟在县开发区管委会和池杉湖湿地设立检察官工作站,进一步加强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新格局,建立乡镇派驻检察联络员机制,促进检力下沉。全院干警积极投身辖区疫情防控、排查值守,结合文明创建和“双提升”大走访,共开展各类志愿服务1000余人次,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2022年上半年我院双提升民调满意度排名全省第一。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助推源头治理,针对校外旅馆以及校园治安管理等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4件;深入分析群众反映的以及相关部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5篇调研报告,为百姓安居乐业构筑起坚实堡垒。

二、持之以恒“能动履职”,以更大力度做实高质量服务

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立足职能精准发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落实《安徽省检察机关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举措》,建立民营企业家直接约见检察长制度,共约见10人次。审慎办理各类涉民企刑事案件34人,依法不起诉3人,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1人。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办理涉企刑事合规案件1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堵塞管理漏洞,一个月考察期满后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空壳公司”清理专项活动,共清理“空壳公司”4家。构建“亲”“清”新型检企关系,与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签订“检企共建合作协议”,深入开展法治报告活动2次,助推法治元素成为企业发展要素。

(二)主动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由市院领导带队赴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交流学习先进工作经验,两家检察机关就合作共建框架协议达成初步共识。探索建立苏皖两地检察机关“醉驾等轻微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履行志愿者岗位相互确认”工作机制,让违法者变成普法者,并就两地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线索移送、强化环境共治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推动跨区域司法政策适用标准统一,用法治力量助推顶山—汊河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

(三)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打造“来·安心”“温暖控申”品牌,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82件次,答复率100%;邀请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47件次,组织开展简易听证34次,送上高效便民司法服务。持续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暖心桥”作用,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1件,其中提请上级院联动救助4件,与县妇联、县残联开展联合救助3件,已发放救助金9.29万元。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4人,不起诉2人,附条件不起诉7人,向“失职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11份,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7次,努力让法治阳光温暖人心。

三、锚定目标“提质增量”,以更实举措抓好高质量监督

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刑事检察监督稳步推进。严格执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批捕88人,不起诉108人,同比分别上升25.7%93.8%。在县公安局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化对立案、侦查活动的实时、全面、有效监督,共监督立案9人,监督撤案21人。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6次,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发表意见,并实施监督。积极配合滁州市院完成对来安县社区矫正全面巡察工作。坚决落实反腐败责任,组建职务犯罪办案团队,共办理纪委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66人,同比上升50%

(二)民事行政监督更加精准。牢固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90件,同比上升36.4%。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治理活动,会同相关部门成功办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7·26”专案。依托“检察蓝”助力“讨薪难”,立案支持起诉13件,帮助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款7万余元。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和沟通协调等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今年以来,共纠正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16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12件,增强了行政执法公信力。

(三)公益诉讼监督持续向好聚焦重点领域,努力当好公共利益“代言人”,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5件,同比上升35.7%。依托国有林场检察官工作站,对县域林场开展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专项清查活动,排查非法倾倒点5处,督促清理固废100余吨。开展审计工作检察专项行动,助力追缴国有资产租金近30万元。成功办理全市首例“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提起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件,排查整改来城“问题井盖”10余处,守护了群众“舌尖上”和“脚底下”的安全。

四、锲而不舍“固本强基”,以更严标准锻造高素质队伍

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在严管厚爱中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一)淬炼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强化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主动向县委和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8次。检察长赴县委党校开展中央28号文件和省委《实施意见》宣讲,凝聚监督共识。坚持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组织干警参加线上、线下各类学习培训1300余人次。扎实开展“六亮行动”,设置党员先锋岗、青年文明号,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全面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制定《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对微信工作群、干警新媒体账号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坚决守好意识形态主阵地。

(二)培养专业高效的业务能力。深化检察业务数据会商,建立“周调度、月分析、季排名”工作机制,案管部门出具业务数据分析报告6份,理论调研文章1篇,被省检察院核心周刊收纳。检察长开展公检法同堂培训1次,推动形成共同司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兴检”战略,率先制定《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责规定》,对年轻干警进行赋能放权。强化实践历练和经验积累,“上派下挂”3名干警,3名干警在全市检察业务竞赛中获得业务标兵称号,在实战中锤炼过硬本领。

(三)提振干净担当的新风正气。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深入贯彻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共开展廉政教育13次,播放警示教育片2次。常态化落实“三个规定”,对零报告干警实行“三约谈”、月通报,每季度将填报情况向上级院报送,并报同级政法委备案。严格内部监督,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执纪执法,零容忍态度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

(四)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检察。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推进检务公开“换挡升级”,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共开展检察听证42次,公开法律文书47,发布程序性信息58件,接待律师阅卷86人次。开通“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面向全县招募志愿者25人。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综合运用微信、微博等平台同向发声,撰写宣传稿件79篇,编发信息简报12篇,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知晓度。

一年来,我们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探索“人大+检察”监督新模式,会签《来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与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商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和人大评议检察官履职机制,每季度向县人大汇报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持续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在人大代表微信群及时发布检察工作信息,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携手落实‘两法’,共护祖国未来”检察开放日活动,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来安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来安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能动司法理念转变不够到位,服务和保障来安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还需要提高以检察监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还有不小差距。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存在薄弱环节,对检察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尚需加强。青年干警成长成才工程仍需加强,年轻干警工作经验和能力还有不足,难以独当一面,等等。对此,我们一定会高度重视、紧盯不放,及时向县领导报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我院将继续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大局,认真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服务和保障!

一是坚持政治统领,持续提升检察履职能动性。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决定》和《意见》,立足检察法定职责,统筹做好服务“六稳”“六保”、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助力打造“亭满意 来·安心”服务品牌。充分借助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优势,继续探索区域司法协作、联合办案等机制,重点助推顶山——汊河省级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进一步深化合作交流,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二是涵养为民情怀,持续提升检察服务实效性。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犯罪,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完善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健全领导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保等制度,持续深化“来·安心”“温暖控申”品牌,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以更优履职办案效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是深耕主责主业,持续提升检察监督精准性。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大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完善监检衔接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检察建议刚性。认真贯彻《民法典》,加强虚假诉讼、民事裁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和方式,坚决捍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注重强基导向,持续提升检察队伍执行力。牢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人大评议检察官履职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突出抓好班子建设和青年干警培养,以业务技能培训和岗位大练兵为契机,培养复合型人才。持续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及干警家属“禁业清单”等规定,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落地见效。

新征程东风浩荡,检察人重任在肩。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努力推动检察工作在新时代取得新突破、实现新跨越,为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来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检察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解释

(仅供参考)

1.质量建设年(见报告正文第1页第5)。最高人民检察院将2022年确定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要求检察机关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推动检察政治建设、履职能力水平整体提升,把案件质效评价体系纳入检察业务总体评价范围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做到做实战略前瞻、理念先进、办案精细、素能过硬、基础坚实、管理科学。

2.“1145”工作思路(见报告正文第1页第7)。滁州市检察院提出的2022年全市检察机关工作思路要紧扣“1145”1:即坚持一个主线: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1:即明确一个目标:确保进入全省第一方阵,力争进入全省前三;4:即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5:即实施五大工程:铸魂工程、头雁工程、护航工程、创优工程、清廉工程。

3.府检联动(见报告正文第1页第8)。安徽省检察机关为进一步畅通与行政机关沟通渠道,2022225日,安徽省政府与安徽省检察院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决定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并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府检联动”全覆盖,这项机制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政府部门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设法治政府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民营企业家直接约见检察长制度(见报告正文第3页第15)。安徽省检察院在《安徽省检察机关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举措》中提出建立民营企业家直接约见检察长制度,是指民营企业家可以通过控告申诉窗口、12309检察服务平台、96309服务民企热线等途径,提出约见检察长的申请以及说明约见检察长的事由等,相关检察院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告知约见时间及地点。检察长通过接访民营企业家,第一时间了解民营企业诉求,用足用好各类政策措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5.企业合规改革(见报告正文第3页第18)。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综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根据企业合规考察结果,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刑量刑建议等,从而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见报告正文第3页第18)。2021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7.督促监护令(见报告正文第4页第16)。“督促监护令”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2161日起正式发文推广,旨在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引进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8.四个最严”要求(见报告正文第5页第18)。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四个最严”的要求,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9.“四号检察建议”(见报告正文第5页第18)。为了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20204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224号),故称为“四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书指出当前窨井施工、管理、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重视窨井盖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10.十个严禁(见报告正文第6页第19)。20222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以下简称“十个严禁”)并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全体政法干警自觉遵守。一、严禁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允许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结党营私、搞团团伙伙。二、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三、严禁放任错误思潮侵蚀影响。决不允许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立场摇摆,对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态度暧昧、不敢发声亮剑。四、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决不允许违反“三个规定”,请托说情打招呼,不如实记录报告,不正当接触交往,充当司法掮客。五、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六、严禁违规参与营利活动。决不允许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谋取私利。七、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决不允许对黑恶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保护伞”。八、严禁滥用执法司法权。决不允许逐利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滥用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插手经济纠纷。九、严禁不作为乱作为、耍特权抖威风。决不允许漠视群众利益,对待群众简单粗暴、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十、严禁跑风漏气、失密泄密。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政法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

11.“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见报告正文第7页第3)。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推动的互联网平台,是为弥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力量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而部署建设的集线索提报、线索评估、专业咨询、参与听证、跟踪观察及信息咨询等六大功能为一体的互联网平台。旨在借助具有专业背景的社会公众力量,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提供“外脑”支持,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平台通过互联网汇聚广大公众力量,既能进一步提升线索数量质量,强化办案专业辅助,打造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公益司法保护新模式,也能通过平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向全社会传递公益保护理念,营造共同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干警家属“禁业清单”(见报告正文第9页第12)。根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中办发【202241号)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1014日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检察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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