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滁州市首例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水资源费征收行政公益诉讼案胜诉
时间:2019-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5月27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确认被告来安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水资源监管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诉来安县水利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胜诉,该案是滁州市首例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水资源费征收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来安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来安县大英镇某公司自2009年起为满足生产经营用水需要在厂区内擅自开挖一口水井,此后该公司生产用水基本取自该水井未办理任何取水许可手续,且未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发现这一情况后,院迅速展开调查,认为来安县水利局对该公司无证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存在怠于履职情形,致使国有财产及水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9月20日,来安县检察院依法向来安县水利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征收相应的水资源费。县水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内容作出回复后经核查,县水利局未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也未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据此,该院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来安县水利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征收相应的水资源费。 

  审理期间,来安县水利局依法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要求该公司补缴水资源费、封闭水井并处罚款两万元。2019年5月8日,来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来安县水利局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到庭旁听。庭审过程中,该局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并表示今后将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全县用水企业无证取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国有财产和水资源不受侵害。5月27日,来安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来安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水资源监管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水资源费是国家对取水单位征收的费用,是政府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项目之一。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是促进节约用水、控制城市地下水开采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以及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开辟了国有财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新领域,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水事违法事件,是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手段依法助推国有财产和国有资源保护的一次具体实践。来安县检察院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和县域水资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节水型社会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