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年仅17岁的未成年人王某某,因为年少无知结交了一些社会散混人员,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王某某伙同相关人员多次无故殴打他人,无故索要他人手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王某某是未成年人,且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定六个月考察期。由于王某某跟随其母亲在来安生活,考虑到两地相距较远,为保障考察帮教效果,来安县检察院与盱眙县检察院经沟通协调,双方签订了监督考察协议,共同对王某某开展考察帮教工作。
近年来,来安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延伸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触角,最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取得了良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