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中心受案范围
一、下列侦查监督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中心办理:
(一)侦查机关或本院相关部门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决定逮捕和提请抗诉的案件;
(二)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案件;
(三)侦查机关层报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四)侦查机关移送备案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五)上级院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下列公诉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中心管理:
(一)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二)不起诉复议案件;
(三)提请抗诉的案件;
(四)刑事一审再审案件;
(五)上级院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
(六)申请强制医疗案件。
三、本院决定立案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中心管理。
四、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24小时内将案卷材料移交办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