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5-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化解矛盾纠纷,开展释法说理,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来安县人民检察院第二届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公开选任听证员4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的;

2.精通环境资源、食品药品、财税审计、安全生产、网络信息、文物保护等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职责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意见。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听证员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

四、听证员的任期及履职保障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职期限为3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退出听证员库。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履职保障,由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支付。

五、选任方式

(一)个人报名。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报名。

(二)单位推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

(三)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来安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来安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公告。

(二)接受推荐及报名。组织推荐或个人报名时,需提交《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报名表》(见附件),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或者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请用手机登录皖事通APP,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点击“因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行业需要”,按照步骤填写个人信息后提交,待公安部门审核后,点击“我的办理”,复制“受理号”,用手机或电脑浏览器地址栏粘贴“受理号”,下载报告)。

(三)资格审查及考察。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

(四)确定拟选任人选及公示。考察结束后,综合被考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确定听证员拟选任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正式选任和颁证。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决定,颁发选任证书,选任名单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上述报名材料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至来安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以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邮寄至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地址附后)。报名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郝美蓉

联系电话:0550-2350811

联系地址:来安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邮政编码:239200

附件: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报名表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12月26日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附件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报名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照片

籍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身份情况

(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请在此栏详细说明)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手机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个人

简历

主要

业绩

奖惩

情况

所在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检察院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检察院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